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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云课堂|第二十六期:“挂证”取酬有红线 “两栖”干部当不得

时间:2025-10-20 18:49   浏览数:次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医院纪委将定期推送党规党纪、廉政制度及典型案例。引导医院党员干部职工学纪明规、知畏知止,切实把纪律要求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公职人员禁止干这些副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公职人员开展副业需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综合判定。总体来看,有6类情形需特别注意——合规与否,关键在这几条“红线”。

(一)“挂证”取酬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考了职称后,挂靠职称证书给公司,比如会计证、统计证、建造师、电气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挂证”取酬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挂证行为本身已违反规定,若所挂靠企业出现问题,如工程事故、财务造假,持证人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

(三)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

(四)违规兼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五)揽私活

利用“公家”资源结交的社会关系“揽私活”,拿着国家发放的薪酬在外“挣快钱”,就是以权谋私、公权滥用。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一类别涵盖了除前述具体违规行为外,党员干部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进行的各类营利性活动。这些行为是否违规,需由党组织和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相关规定以及党员干部的职责权限进行综合判定。

警示案例

罗某,男,中共党员,A区某公立医院外科科长。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罗某在医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个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某药店,作为该店正常营业的重要资质。罗某每月从该药店获取500元的报酬,累计获利9000元。2024年12月,罗某因违反有关规定挂靠证书获取非法利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我把药师证挂在药店,是为了帮助药店取得营业资质,多开一个药店、群众买药也方便,挂证没有影响我的本职工作,而且国家也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我怎么就违纪了?”面对核查组的谈话,罗某情绪非常激动。

“你将证书挂靠在药店,是否经过组织批准?”“你是否定期从挂证药店获取报酬?”面对核查组提出的一连串问题,罗某支支吾吾,难以自圆其说。“违规‘挂证’取酬与国家鼓励的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有本质的区别,你未经组织批准将证书进行挂靠,还违规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违规兼职取酬,既违反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也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核查组指出了罗某违规“挂证”取酬的行为本质,对其进行了纪法宣传教育。

纪法解读

“挂证”取酬是指行为人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挂靠至非供职单位名下,实际未到挂靠单位工作而获取报酬的行为。违规“挂证”取酬既有可能引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化公为私、以权谋私的廉政风险,还有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兼职、领取报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的性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医务人员“多点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指的是,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备案后,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是罗某是否属于技术性兼职?

技术性兼职指的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批准到业务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并将个人资质证书注册用于执业,有利于促进人才和智力的“充分流动”,不应认定为违纪。本案中,罗某未经组织批准,在私营药店挂证,且未在该药店实际工作,不属于技术性兼职。

三是罗某是否可以获得报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意见》中提到“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因此,罗某作为公立医院外科科长,属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其兼职行为无论是否得到组织批准,都不能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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