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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梅乙应知应会|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应知应会(21-30)

时间:2025-06-24 18:41   浏览数:次   来源:  

 

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

儿童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

(1)普通暴露风险儿童: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 种,如选择母乳喂养,应当首选NVP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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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暴露风险儿童治疗方法:

出生后2周内: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奈韦拉 平(NVP)。出生2周后至6周: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洛匹那韦/利托那韦(LP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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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孕产妇治疗方案

孕产妇一旦发现梅毒感染,即刻开始治疗,规范完成一个疗程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1)推荐方案

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 连续3次为1个疗程。

普鲁卡因青霉素,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为1个疗程。

(2)替代方案

若青霉素过敏,在无头孢曲松过敏史的情况下使用头孢曲松,1g/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点滴,连续10日为1个疗程。

若青霉素过敏且不能使用头孢曲松时,使用红霉素口服(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每次500mg,4次/日,连服15日为1个疗程。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注意事项

(1)规范治疗的定义:①使用青霉素治疗;②按照治疗方 案要求全程、足量治疗;③治疗应在分娩前1个月完成。

(2)临产时发现的感染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并完成1个疗 程的治疗。

(3)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 验阴性的孕产妇,应给予1个疗程的治疗,治疗结束后定期复查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4)苄星青霉素治疗期间,若中断治疗超过1周;或采用 其他药物(普鲁卡因青霉素、头孢曲松或红霉素)治疗期间,遗 漏治疗1日或超过1日,均应重新开始计算疗程并继续治疗。

(5)治疗结束后应当定期随访:每月进行1次非梅毒螺旋 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若3-6个月内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滴度未下降4倍(2个稀释度),或滴度上升4倍(2个稀释度), 或检测结果由阴转阳,应当立即再给予1个疗程的梅毒治疗。

(6)孕期用红霉素治疗的孕妇, 在分娩后应使用多西环素 复治(多西环素,100mg,2次/日,连服15日),治疗期间不 能哺乳。

(7)感染孕产妇孕晚期或分娩前必须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 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以便与所生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定量检测结果进行比较, 以此作为后续诊治的依据。

儿童预防性治疗方案

治疗对象: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

治疗方案:苄星青霉素,5万单位/千克体重,1次肌内注射 (分两侧臀肌) 。

如必须做青霉素皮试,则皮试阳性新生儿必须做对照试验。

儿童随访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应在出生后自3月龄开始,每隔3个 月到机构进行采血检测, 直至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

应按照先天梅毒治疗方案治疗儿童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均需按照先天梅毒治疗:母亲孕期未接受治疗;母亲孕期用红霉素治疗;母亲孕期未接受规范治疗,且非梅毒螺旋体检测阳性的儿童。

先天梅毒诊断标准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为先天梅毒:

(1)儿童的皮肤黏膜损害或组织标本病原学检查阳性(病 原学检测方法包括:暗视野显微镜、镀银染色镜检和核酸扩增试 验);

(2)出生时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

(3)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结果阳性, 滴度大于等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2个稀释度),且梅毒螺 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阳性;

(4)出生时不能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任何一次随访过程 中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由阴转阳或上升4倍滴度(2个 稀释度) ,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

(5)18月龄前未能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18月龄后梅毒螺 旋体血清学试验仍阳性。

先天梅毒治疗方案

有条件的地区应进行脑脊液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及脑脊液梅毒血清学试验,以判断是否有神经系统损害。

(1)脑脊液正常者

同预防性治疗方案,即苄星青霉素,5万单位/千克体重,1次肌内注射(分两侧臀肌)。已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先天梅毒患 儿不须重复治疗。

(2)脑脊液异常者

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案:

①青霉素,每次5万单位/千克体重,每8小时1次(7日 内新生儿,每12小时1次),静脉滴注, 连续10-14日。

②普鲁卡因青霉素,每次5万单位/千克体重,每日1次, 肌内注射,连续10-14日。

治疗期间如果遗漏治疗1日或超过1日,需重新计算治疗疗 程,再次开始治疗。

(3)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乙肝孕产妇的检测和治疗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需进行肝功能检测及HBVDNA定量检测。依据感染孕产妇血清HBVDNA、转氨酶水平和 肝脏疾病严重程度,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抗病毒治疗或转诊。

若孕产妇孕中、晚期血清HBVDNA ≥2 × 105IU/ml,建议与感 染孕产妇充分沟通,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于孕28周开始抗病 毒治疗;对于HBVDNA>2 × 109IU/ml的孕产妇可于孕24周开始抗

病毒治疗。若不能进行HBVDNA检测或无检测结果,可依据乙肝 病毒E抗原阳性结果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

推荐药物为替诺福韦(TDF)。患有肾病或严重骨质疏松的 孕产妇,可应用替比夫定(LdT)治疗。孕产妇用药后中途不建 议停药,分娩后应立即停药。应加强产后监测,复查肝肾功能, 进行HBVDNA定量检测。

孕产妇的转诊及随访

对于产科无法治疗的乙肝感染孕产妇需及时转诊到相关专业科室或机构,由转诊机构及会诊机构(科室)分别填写转诊会诊单,由转诊机构随访落实转诊治疗情况并记录在存根背面。

文章来源:健康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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